万瓶进口红酒有标签未贴,理应没收罚款吗?

作者:羊城晚报  时间:2014-07-03 22:50:48  阅读:890

    2012年,惠州市惠城区工商局认定立信公司仓库内10470瓶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涉案葡萄酒被罚没,另处罚款40万元。对此立信公司董事长陈适明不接受,认为酒是合法进口的,中文标签有备案,只是仓库存放时“没贴中文标签”,没违法。

  后来陈适明到法院起诉惠城区工商局,惠城区工商局一审被判违法行政后上诉,法院裁定发回重审。6月30日下午,该案开庭重审,但未当庭宣判,而陈适明拒绝调解。

    有中文标签 只是没贴上

  2012年9月18日,惠州市惠城区工商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信公司仓库内1348箱共10470瓶葡萄酒“无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6条,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葡萄酒,并罚款40万元。这批酒,是当年6月20日被查扣的。

  对于该行政处罚,立信公司董事长陈适明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没违法,只是仓库存放时“没贴中文标签”,但对外销售时会贴上。相关资料显示,惠城区工商局调查发现,立信公司对外已销售的同批酒均贴有中文标签。今年6月12日,记者看到其仓库一木柜里确有一箱中文标签。

  处罚前,惠城区工商局何局长主持召开了一次专门会议,讨论对“有合法来源、标签也经过合法备案的在仓库内的无中文标签葡萄酒”能否处罚。会上,立信公司被定性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而被处罚。

  陈适明坚称自己没有违法,开始上访陈情。惠州市委有关领导接访后,批示“依法依规妥处”。后经协调,陈适明提交了《关于请求工商部门免除处罚的报告》,但免罚要求未获准。

  有检疫证书 一审原告胜

  记者调查发现,该批红酒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当中写道:“该批进口货物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要求,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未加贴此中文标签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陈适明认为:“我们有合法进口手续,证明我们并未违反第66条。”

  2012年12月6日,立信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3月12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惠城区工商局代理人是惠州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刘飞杰,庭上双方激辩。刘飞杰坚持认为行政处罚得当,并认为按在欧洲的进货价来核算货款处罚40万元,已算是轻罚。

  最后法院认为,“未贴有中文标签”与“无中文标签”是两个不同概念,证据证明了这批葡萄酒的合法性,且有经海关核验的中文标签。法院认定,惠城区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处罚,并返还原告涉案葡萄酒。

  工商局上诉 判发回重审

  去年6月17日,惠城区工商局提起上诉。9月9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今年5月15日,立信公司收到二审《行政裁决书》,惠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未严格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据《行政裁决书》,惠城区工商局代理人刘飞杰在庭上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偏袒立信公司的事实,称原审法院丧失人民法官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作出撤销其合法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

  今年6月12日,记者曾去惠城区工商局要求采访了解此事,对方表示“现在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原告(指陈适明)的主张,我们有不同的意见,具体主张将在法庭上陈述。在法院审理期间,不对外发表意见,也不便于接受采访,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惠州市工商局6月12日表示愿接受采访,但6月13日又表示不接受采访。

  转说没台账 重审未宣判

  6月30日,惠城区法院开庭重审案件。惠城区工商局指立信公司迟交材料,也没有台账,且标签和说明书应放在包装箱内。工商局代理人还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指出“中文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立信公司代理人则当庭表示,查处时已被扣押经营资料,但工商局直到一审也没有提出台账问题。陈适明向法院提交一份葡萄酒进口流程说明显示,进口酒经过报关和卫生检查检疫后,即可运回进口商仓库,随后才到有关部门备案中文标签。

  相关卷宗资料显示,惠城区工商局查扣葡萄酒时,还曾查扣一批白酒、洋酒,当中大部分陆续被退还,但4箱共24瓶五粮液专用酒,迄今既未被定性为罚没,也未被退还。重审时,法官表示“五粮液不在本案范围内,建议以其他途径申诉权利。”

  庭上,陈适明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也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记者找到惠城区工商局代理人,对方表示“这个案件很简单,没有证据是不会扣押他的货物的,现在是开庭,我不方便说。”惠城区工商局一工作人员则主动找到记者说,案子二审时,陈适明曾要打人,但陈适明对此予以否认。

  律师看法:属于轻微违法处罚明显不当

  在阅读了记者提供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以及一些材料后,知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认为,涉案仓库内的葡萄酒定性为“无中文标签”是不准确的,而应定性为“无加贴中文标签”,它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而是违反《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

  朱律师指出:“立信公司属于轻微违法,应该作出不予处罚或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红酒并罚款40万元的处罚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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