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庄酒无中文背标 80后职业打假人十倍索赔被驳回
时间:2020-01-06 21:30:14 阅读:544
来源 : 酒斛网 作者 : 何尘光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延续了4年之久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索赔案”的终审结果,案件的判决出人意料,不仅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且驳回了原告“退一赔十”(101万元)的诉讼请求。
事情是这样的。
根据判决文书网,2016年10月4日,薛某迪在北京歌德盈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德盈香)东城金宝街分公司购买了14瓶波尔多精品葡萄酒,共计消费101272元,其中包括8瓶2010年份的进口葡萄酒ChateauMargaux,每瓶单价7850元,2瓶2010年份的进口葡萄酒Chateau Haut-Brion,每瓶单价8350元,4瓶2010年份进口葡萄酒Chateau d'Yquem,每瓶单价5443元。
薛某迪在购买时发现上述酒款均无中文标签,并在购买涉案三款红葡萄酒时进行了拍摄录像。薛某迪随后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歌德盈香分公司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01 一审结果:80后职业打假人胜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歌德分公司将没有中文标签的涉案食品即进口葡萄酒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故一审法院对薛某迪要求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歌德盈香抗辩称涉案酒款具备合法的报关单、卫生证书及供应商的资质文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此法院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的行为系行政许可行为,商家作为食品销售者须负担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得以免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歌德盈香分公司和其公司退还薛某迪货款101272元,同时薛某迪将所购涉案酒款退回商家;商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薛某迪赔偿金1012720元。
02 二审结果:商家败诉,依旧退一赔十
歌德盈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中,歌德盈香公司和薛某迪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酒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商家销售的涉案酒款并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故涉案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商家是否构成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歌德盈香分公司、歌德盈香公司虽主张已经对涉案食品的进口商资质、卫生证书、报关单等进行审查,但涉案食品并无中文标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公司作为销售者显然应当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商家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终审结果:商家胜诉,10倍索赔被驳回
歌德盈香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中指出被薛某迪系职业打假人,仅2017年在北京地区以“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识”为由起诉商家5起,共计获得巨额赔偿120余万元,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据悉,本次案件中的薛某迪为北京某政法大学的一名80后教师。)
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外,还查出:2016年8月15日歌德公司与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涉案红酒的采购协议,内容:玛歌城堡干红葡萄酒2010(名庄)、侯伯王城堡干红葡萄酒2010(名庄)、滴金城堡甜白葡萄酒2010(名庄)各18瓶。报关单显示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货,后者卫生证书上的合同号与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进口红葡萄酒合同号能够对应。
薛某迪提供的销售小票上三款红葡萄酒名称与报关单、卫生证书上名称略有不同,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里拍卖·珍品上有关涉案红酒名称的记载与报关单、卫生证书上的红酒名称能够一一对应,涉案三款红葡萄酒与进口实物具有同一性。
三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应当赔偿薛某迪涉案红葡萄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支持价款十倍赔偿的例外情形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再者,薛某迪购买涉案红酒时进行了拍摄录像,其对涉案红酒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法院认定薛某迪明知涉案红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而进行购买,并不存在商品缺失标签对其造成了误导的情形。
与此同时,薛某迪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红葡萄酒的标签缺失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且歌德盈香分公司及其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红葡萄酒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进货渠道合法。故法院驳回了薛某迪请求支付涉案红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其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判决;商家退还薛某迪货款101272元,同时薛某迪将所购的14款葡萄酒退回商家;驳回薛某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披露后引发了一定范围的讨论,一是再次将“进口葡萄酒无中文背标”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拉回到人们的视线中。再者就是引发了舆论对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的探讨。
众所周知,进口葡萄酒为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消费者依法可以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故而有些职业打假人瞅准了这一点,知假买假再打假,而法院的判决通常是支持消费者十倍索赔的诉求。本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得到了很多酒水从业人士的称赞。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延续了4年之久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索赔案”的终审结果,案件的判决出人意料,不仅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且驳回了原告“退一赔十”(101万元)的诉讼请求。
事情是这样的。
根据判决文书网,2016年10月4日,薛某迪在北京歌德盈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德盈香)东城金宝街分公司购买了14瓶波尔多精品葡萄酒,共计消费101272元,其中包括8瓶2010年份的进口葡萄酒ChateauMargaux,每瓶单价7850元,2瓶2010年份的进口葡萄酒Chateau Haut-Brion,每瓶单价8350元,4瓶2010年份进口葡萄酒Chateau d'Yquem,每瓶单价5443元。
薛某迪在购买时发现上述酒款均无中文标签,并在购买涉案三款红葡萄酒时进行了拍摄录像。薛某迪随后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歌德盈香分公司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01 一审结果:80后职业打假人胜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歌德分公司将没有中文标签的涉案食品即进口葡萄酒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故一审法院对薛某迪要求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歌德盈香抗辩称涉案酒款具备合法的报关单、卫生证书及供应商的资质文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此法院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的行为系行政许可行为,商家作为食品销售者须负担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得以免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歌德盈香分公司和其公司退还薛某迪货款101272元,同时薛某迪将所购涉案酒款退回商家;商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薛某迪赔偿金1012720元。
02 二审结果:商家败诉,依旧退一赔十
歌德盈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中,歌德盈香公司和薛某迪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酒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商家销售的涉案酒款并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故涉案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商家是否构成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歌德盈香分公司、歌德盈香公司虽主张已经对涉案食品的进口商资质、卫生证书、报关单等进行审查,但涉案食品并无中文标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公司作为销售者显然应当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商家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终审结果:商家胜诉,10倍索赔被驳回
歌德盈香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中指出被薛某迪系职业打假人,仅2017年在北京地区以“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识”为由起诉商家5起,共计获得巨额赔偿120余万元,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据悉,本次案件中的薛某迪为北京某政法大学的一名80后教师。)
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外,还查出:2016年8月15日歌德公司与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涉案红酒的采购协议,内容:玛歌城堡干红葡萄酒2010(名庄)、侯伯王城堡干红葡萄酒2010(名庄)、滴金城堡甜白葡萄酒2010(名庄)各18瓶。报关单显示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货,后者卫生证书上的合同号与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进口红葡萄酒合同号能够对应。
薛某迪提供的销售小票上三款红葡萄酒名称与报关单、卫生证书上名称略有不同,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里拍卖·珍品上有关涉案红酒名称的记载与报关单、卫生证书上的红酒名称能够一一对应,涉案三款红葡萄酒与进口实物具有同一性。
三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应当赔偿薛某迪涉案红葡萄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支持价款十倍赔偿的例外情形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再者,薛某迪购买涉案红酒时进行了拍摄录像,其对涉案红酒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法院认定薛某迪明知涉案红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而进行购买,并不存在商品缺失标签对其造成了误导的情形。
与此同时,薛某迪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红葡萄酒的标签缺失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且歌德盈香分公司及其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红葡萄酒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进货渠道合法。故法院驳回了薛某迪请求支付涉案红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其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判决;商家退还薛某迪货款101272元,同时薛某迪将所购的14款葡萄酒退回商家;驳回薛某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披露后引发了一定范围的讨论,一是再次将“进口葡萄酒无中文背标”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拉回到人们的视线中。再者就是引发了舆论对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的探讨。
众所周知,进口葡萄酒为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消费者依法可以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故而有些职业打假人瞅准了这一点,知假买假再打假,而法院的判决通常是支持消费者十倍索赔的诉求。本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得到了很多酒水从业人士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