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瓶25元的葡萄酒 便利店收到法院传票

时间:2018-11-23 21:56:28  阅读:399

    来源 : 三湘都市报 作者 : 杨洁规

  近日,株洲百余家便利店、烟酒店的商户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收到来自株洲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多为“商标侵权纠纷”,被起诉的涉案商品有红酒、白酒、剃须刀等,原告为上述涉案商品的品牌厂家。对此,记者进行走访调查。

  事件:卖酒引发诉讼

  前不久,在株洲石峰区一家便利店的商户谢先生接到法院电话,要求其领取法院传票。谢先生领回一看,他很吃惊,里面不仅有法院的传票,还有公证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上显示,他被起诉的理由为“商标侵权纠纷”。谢先生疑惑,“我就卖一瓶酒,怎么会涉及到‘商标侵权’?”

  公证书显示,2018年8月12日12时31分,两名公证员随湖南为权侠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某一起来到谢先生的店里,齐某在店里购买了“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一瓶,并支付了25元货款。对于取证,谢先生并不知情。“过了三个月,监控也调不出来了,是谁买的我也不知道。”

  记者在一份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10月8日盖章的民事起诉状中看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谢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商户:我们也是受害者

  事后,谢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在业内微信群里吐槽,这才发现,有不少株洲的商户近期也收到了类似的法院传票,多为便利超市、烟酒店等,涉案的商品主要有红酒、白酒、剃须刀、铅笔、打火机等,开庭时间集中在9月、10月、11月,起诉金额在2万到7万不等。案由多为“商标侵权纠纷”。

  今年9月26日,商户黄先生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在起诉状中,称其侵犯了飞科剃须刀的商标,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索赔3万。“我们这些货都是从批发商手上进的,压根就没有想过会侵权。”黄先生表示。

  不少商户告诉记者,他们虽然保留了进货凭证,但票据并没有盖章,也没有写明商品的任何信息,只记录着一些进货数量、价格、商品代号等。

  记者电话联系了一名匡姓原告代理律师,但被拒绝采访。

  律师说法

  不能因为不懂就会免责

  “商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是存在的,虽然情感上值得理解,但是也不能因为不懂就免责。”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表示,就商家来说,应该售卖正规商品,若一旦商户被厂家起诉商标侵权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侵权。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假货的生产者与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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