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促进进口酒业务暂行办法》全文
作者:中国红酒网 时间:2014-10-13 15:36:51 阅读:1083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促进进口酒业务暂行办法》已经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7次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条、为促进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进口酒类业务,创建全国首家进口酒类综合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意大利品牌葡萄酒集散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按如下标准补助:
(一)在保税港区注册并进驻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进驻企业),每万升5000元;
(二)其他非进驻企业,每万升3000元。
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意大利托斯卡纳大区葡萄酒超过1万升(含1万升,下同),在本条第一款基础上按每万升1000元标准额外补助。
第三条、鼓励进驻企业做大做强,进驻企业每年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总量超过20万升,按每20万升3万元标准奖励,不足20万升部分不予奖励。
第四条、进驻企业参加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的国内酒类展销活动,展位费用等额补贴。
第五条、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进入保税港区进口酒类溯源系统平台,按每瓶0.2元标准补贴。
第六条、积极在保税港区推进如下服务:(一)建立保税港区进口酒类服务机制,定期收集进口酒类进出保税港区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分类解决;
(二)鼓励保税港区口岸查验机构对进口酒类业务开展“单一窗口”机制,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便捷通关,降低企业成本;
(三)支持保税港区进口食品检测中心建设,继续确保保税港区进口酒类快速检测机制领先优势;
(四)鼓励依托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开展保税货物抵押、代开信用证服务,积极支持进驻企业发展;
(五)鼓励在西南中南地区拓展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第七条、企业可以在半年或一年结束后的次月申请进口酒类补助奖励, 已经申请兑现补助奖励的进口酒类数量应在下次申请中扣除。
第八条、企业向管委会提交进口酒类补助奖励申请,明确补助奖励金额、企业财务账号, 同时提供进口酒类进入保税港区的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报现场为南关钦保(7215)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申报现场为钦保口岸(7217)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保税港区海关同意放行的提运单。
同一批次进口酒类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复申请补助奖励,否则取消申请企业当年全部补助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期暂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解释。
第一条、为促进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进口酒类业务,创建全国首家进口酒类综合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意大利品牌葡萄酒集散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按如下标准补助:
(一)在保税港区注册并进驻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进驻企业),每万升5000元;
(二)其他非进驻企业,每万升3000元。
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意大利托斯卡纳大区葡萄酒超过1万升(含1万升,下同),在本条第一款基础上按每万升1000元标准额外补助。
第三条、鼓励进驻企业做大做强,进驻企业每年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总量超过20万升,按每20万升3万元标准奖励,不足20万升部分不予奖励。
第四条、进驻企业参加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的国内酒类展销活动,展位费用等额补贴。
第五条、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进入保税港区进口酒类溯源系统平台,按每瓶0.2元标准补贴。
第六条、积极在保税港区推进如下服务:(一)建立保税港区进口酒类服务机制,定期收集进口酒类进出保税港区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分类解决;
(二)鼓励保税港区口岸查验机构对进口酒类业务开展“单一窗口”机制,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便捷通关,降低企业成本;
(三)支持保税港区进口食品检测中心建设,继续确保保税港区进口酒类快速检测机制领先优势;
(四)鼓励依托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开展保税货物抵押、代开信用证服务,积极支持进驻企业发展;
(五)鼓励在西南中南地区拓展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第七条、企业可以在半年或一年结束后的次月申请进口酒类补助奖励, 已经申请兑现补助奖励的进口酒类数量应在下次申请中扣除。
第八条、企业向管委会提交进口酒类补助奖励申请,明确补助奖励金额、企业财务账号, 同时提供进口酒类进入保税港区的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报现场为南关钦保(7215)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申报现场为钦保口岸(7217)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保税港区海关同意放行的提运单。
同一批次进口酒类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复申请补助奖励,否则取消申请企业当年全部补助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期暂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