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销售假冒“奔富” 被判刑1年罚款8万
时间:2020-06-23 21:52:15 阅读:385
来源 : 中国江西网 作者 : 谭红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三部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微信购买低价葡萄酒一百二十多箱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茂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微信上向“葡萄酒”(微信名)购买葡萄酒,总价约一百二十多箱,货款共计约5.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中“PenfoldsBIN(奔富)128”每箱进价约300元,购进约50-60箱(每箱均为6瓶);“PenfoldsBIN(奔富)407”老款每箱进价约350元,购进约30-40箱;“PenfoldsBIN(奔富)407”新款每箱进价约660元,购进约20箱;“PenfoldsBIN(奔富)707”每箱进价约1700元,购进约5箱。
然后,徐某茂通过其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金谷商行对外加价销售,其中“PenfoldsBIN(奔富)128”每箱销售价约为800元、“PenfoldsBIN(奔富)407”老款和新款每箱销售价约1000-1200元、“PenfoldsBIN(奔富)707”每箱销售价约3000元,共计销售金额为十二万余元。
销售假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八万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对金谷商行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查获两瓶“PenfoldsBIN(奔富)407”葡萄酒,并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两支葡萄酒均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茂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被告人徐某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十二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茂以低价购进高价销售的方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约十二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述罚金已向东湖区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被告人徐某茂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元,上缴国库。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三部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微信购买低价葡萄酒一百二十多箱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茂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微信上向“葡萄酒”(微信名)购买葡萄酒,总价约一百二十多箱,货款共计约5.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中“PenfoldsBIN(奔富)128”每箱进价约300元,购进约50-60箱(每箱均为6瓶);“PenfoldsBIN(奔富)407”老款每箱进价约350元,购进约30-40箱;“PenfoldsBIN(奔富)407”新款每箱进价约660元,购进约20箱;“PenfoldsBIN(奔富)707”每箱进价约1700元,购进约5箱。
然后,徐某茂通过其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金谷商行对外加价销售,其中“PenfoldsBIN(奔富)128”每箱销售价约为800元、“PenfoldsBIN(奔富)407”老款和新款每箱销售价约1000-1200元、“PenfoldsBIN(奔富)707”每箱销售价约3000元,共计销售金额为十二万余元。
销售假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八万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对金谷商行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查获两瓶“PenfoldsBIN(奔富)407”葡萄酒,并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两支葡萄酒均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茂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被告人徐某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十二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茂以低价购进高价销售的方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约十二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述罚金已向东湖区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被告人徐某茂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