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作者:法制网  时间:2014-08-27 17:00:54  阅读:813

    贺兰山东麓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葡萄酒产区,有东方波尔多之称。2003年,贺兰山东麓获得“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认证,今年5月又获得了中国优秀葡萄酒年度大赛唯一一个“明星产区”奖。如今,宁夏葡萄种植面积已达51万亩,其中酿酒葡萄44万亩,年产量10万吨,葡萄及葡萄酒产值达到20亿元。近年来,产自贺兰山东麓的葡萄酒获得了近百个国际国内葡萄酒大赛金、银奖。宁夏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几个能生产高端葡萄酒的绝佳产区之一。

    “虽然我国以及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区的葡萄酒产业发展迅速,但至今国家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保护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法律,各主要产区省也没有一部保护葡萄酒产区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宁夏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局长曹凯龙介绍,因为没有一部法规的规范,宁夏在发展葡萄酒产业的过程中出现了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规则,对葡萄酒建设项目的管理保护措施还不到位;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和产品质量标准、监测认定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对葡萄酒原产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了宁夏葡萄酒产业健康发展。

    正因为如此,从2011年开始,宁夏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着手《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12月5日,随着这部《条例》的颁布,宁夏成为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保护葡萄酒产区而制定地方法规的省区。

    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欧诺榷酝寥馈⑺省⒋笃斐晌廴竞投云咸巡捣⒄乖斐捎跋斓南钅俊!

    同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发展葡萄酒项目。《条例》规定,自治区对申请在产区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具有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的,自种的酿酒葡萄应当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

    针对《条例》中提到的葡萄种植基地和葡萄酒企业的规模,曹凯龙解释,为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原酒)的新建和改建、扩建生产企业,其年生产能力应当不低于1000千升;有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生产基地,基地原料保障能力应当不低于生产能力的80%;新建、改建、扩建葡萄酒庄年生产能力应当不低于75千升,并拥有不低于200亩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葡萄树龄在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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