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卡斯特同上海卡斯特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
时间:2012-12-24 12:09:24 阅读:191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ERERS)(一审被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86号)。判决驳回上诉人(上海卡斯特酒业,一审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2010年10月)原判。 法院判决书中指出,被告CASTEL所发布的“律师声明”,其内容没有散布、捏造虚伪事实的情形,并且描述客观,不存在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嫌,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因此,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事件回放】 律师声明引发的商业争议 2009年,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受CASTEL公司的委托,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就有关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识别的律师声明”,称“目前在市场上出现了多家公司有意模仿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使用容易让人误解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企业名称,有的甚至在外包装和酒瓶正、背标上打着CASTEL旗号在各地市场上大肆推销,严重混淆市场并损害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声誉,并郑重声明法国卡斯特兄弟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国卡斯特集团传奇酿酒有限公司、法国卡斯特集团兄弟酿造…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出品或罐装的葡萄酒,均不是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均是100%法国原瓶装进口葡萄酒,到目前为止没有在中国灌装过一瓶葡萄酒。上述公司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敬请消费者认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及其企业标识和酒庄酒专用标识,谨防假冒。” 鉴于以上律师声明的刊登,2010年2月,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将CASTEL FERERS S.A.S、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以及某行业媒体告上法庭。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和9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0月25作出一审判决(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56号),驳回原告(上海卡斯特酒业)全部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定】CASTEL的必要澄清 据了解,在本次诉讼中,被告法国CASTEL公司针对原告(上海卡斯特酒业)的指控出示了多组证据证明其发函的必要性。其中除了包括形式多样的假冒CASTEL商标的产品外,还包括一份经过公证的网站资料。该网站上陈列了大量含有法国CASTEL公司CASTEL商标的产品及包装图样,并且都打上了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的水印。这也证明了被告CASTEL公司发函的依据及必要性。 在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多轮举证和法院的审理之后,从律师声明的内容来看,被告CASTEL所发表的声明并不是只针对原告,而是针对十六家葡萄酒生产企业,针对不同的造成市场混淆的表现方式,发表的一种澄清声明。从被告CASTEL的举证看,律师声明涉及的绝大多数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外包装和酒瓶上确实存在仿冒被告CASTEL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外包装、擅自使用标识的情况。这在客观上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告CASTEL对这一事实的陈述并没有捏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CASTEL在声明中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此,对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延伸思考】“品牌价值”如何真正体现 据法国CASTEL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的历史可追溯于1949年,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目前是法国以及欧洲最大的葡萄酒集团企业,CASTEL集团自1999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始终遵循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力求将法国优质的葡萄酒引入到中国市场中来。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底在上海成立,从事葡萄酒进出口业务 实际上,无论是“CASTEL”还是“卡斯特”,都只是一个符号,符号之所以被记忆或广泛流传,皆因其背后代表了一定的“品牌价值”,但这种品牌价值并不是体现在法律文书上,或者媒体传播的纸张上,而是只有在市场上才能获得真正的体现。也因此,要在中国市场实现你的品牌占位,获得消费者认可,就必须依靠扎实的市场铺垫与踏实的市场运作。同时,品牌打造是个长时间积累和持续努力的过程,真正的“品牌”非一朝一夕可成,“品牌价值”更非几波舆论渲染而定的。 因此,作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其所关注的都应该是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更优惠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营销方式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价值”,最终通过易于传播的品牌符号获得真正体现。只是就“符号”而纠纷,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