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禁止令” 制售假酒者受制裁

时间:2012-12-24 12:01:00  阅读:199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售假酒案,被告兄弟三人被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及罚金10万至15万元;其中,获缓刑的被告人还被法院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酒类生产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包括地方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商务局和技术监督局等在内的各地执法机关在国际洋酒协会配合下,已成功查获大型假洋酒制售案40起,抓获构成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100名,处罚金额总计达到750多万人民币。其中,情节最为严重的案犯获刑6年半,而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上的案犯达到9人。   “禁止令”主要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了解,这是自去年5月1日“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禁止令”进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广东省法院发出的第一份“禁止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向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就是为切断其与其他制假售假人员的关联,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   在此案件中被侵犯商标权的法国保乐力加集团代表在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之后表示:“假冒酒类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会对广大消费者的权利、特别是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本案的判决结果、尤其是禁止令的发出,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保乐力加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国政府的打假行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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