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浙江酒类经营实行特别标注管理
时间:2012-12-24 12:00:44 阅读:206
浙江省将从7月1日起,对酒类经营者全面实行特别标注管理。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今后消费者在选购酒类产品时可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购买,认正品、买正货。 针对“原瓶不原、红酒不红、洋酒不洋、高价虚高、品牌无品、标识非标”等当前酒类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浙江省工商局于3月份启动了全省范围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现场会上,省工商局发布了专项整治执法情况。 近两个月来,各级工商机关对酒类经销企业、商场超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专卖店、酒庄、酒吧(歌厅)、宾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了严查,重点查处了酒类市场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 7月起,酒类经营者需拿特标执照 除了对制假、售假等进行重点整治之外,浙江工商部门也正在搭建酒类行业监管的新模型。 现场会上,记者获悉,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在今年7月1日后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据了解,以下经营者须特别标注:第一类是酒类批发商,指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户;第二类是酒类专营店,指全部或主要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家,包括酒类品牌经营专营店,也包括以销售酒类为主的××商贸有限公司、××烟酒店或其他名称的经营者;第三类是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商场超市。 据统计,全省应标注户数4137户,其中酒类批发商1797户,酒类专营店1587户,大型商超753户;目前已标注户数1218户。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酒类经营者实行特别标注,有利于明晰监管对象,为细分式监管奠定基础。目前已全面掌握了酒类经营者情况,锁定了重点监管对象。今后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可以注意查看,从获发特别标注证照的合法经营者里购买,防止买到假酒。 建立健全酒类源头追溯制 与此同时,浙江省工商部门通过对经营户实行电子监管等方法,建立健全酒类源头追溯制度,实现酒类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追溯。 据了解,目前全省已安装电子监管系统的经营者1404户,上传进销货台账1240万余条次。同时,为了净化酒类市场的经营环境,浙江省工商部门还将在全省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 据介绍,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