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蓬莱云雀酒庄攀附波尔多商标被判赔偿50万

时间:2020-04-27 22:27:16  阅读:364

来源 : 海报新闻 作者 : 李立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2019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在“BORDEAUX 波尔多”集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烟台市蓬莱一家公司恶意攀附知名商标,被法院判处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波尔多联合会)系“BORDEAUX 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简称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别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网站宣传中有“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

波尔多联合会认为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雀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诉葡萄酒商品并非来源于波尔多特定产区,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葡萄酒商品上标注“波尔多法定产区”,并在其网站上宣称“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质量信誉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依法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涉案“BORDEAUX 波尔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人并非该集体商标的组织成员,被诉葡萄酒商品也非来源于波尔多地区,其擅自使用该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依法保护了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树立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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