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点监管食品违法事件
时间:2013-10-24 22:45:50 阅读:1622
近日,上海食药监部门正对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主管人员, 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重点监控措施:
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在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的等。
据悉,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被禁业限制的,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 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重点监控措施:
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在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的等。
据悉,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被禁业限制的,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 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新闻来源:《华夏酒报》 作者: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