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通告

时间:2012-12-24 12:11:48  阅读:440

  贺兰山东麓是国际国内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也是我国酿酒葡萄三大“原产地保护区”之一,具有发展优质酿酒葡萄的独特地理环境和良好生态条件。为充分发挥“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这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效应,加强原产地域保护,规范开发建设秩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7号)精神,结合贺兰山东麓开发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范围,按照地理位置划界,即贺兰山东麓洪积倾斜平原与黄河冲击平原交汇地带,北以大武口为界,南以渠口农场经白马乡至红寺堡境内中(宁)盐(池)公路(302国道)两侧为界,东以跃进渠、唐徕渠、新开渠、第二农场渠东侧两公里为界,西以贺兰山东麓洪积扇1200米等高线为界,总面积20万公顷。按照行政区域划界,主要包括平罗县崇岗乡、下庙乡、前进农场;贺兰县金山乡、暖泉农场;西夏区镇北堡镇、新泾镇、南梁农场、贺兰山农牧场、农垦科研所、平吉堡奶牛场;金凤区良田镇;永宁县望远镇、胜利乡、增岗乡、李俊镇、银川林场、黄羊滩农场、玉泉营农场;青铜峡市干城子乡、树新林场、立新镇、大坝镇、广武乡、连湖农场分场;中宁县渠口农场、白马乡;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大河乡、南川乡。   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建设与葡萄及葡萄酒产业有关的项目,且须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政策。严禁在保护区及其周边5公里范围内,开工建设石油、化工、建材、制药、采矿等对保护区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内,在建或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农垦局等进行严格排查审核。对当地土壤、水质、大气及葡萄品质造成影响的项目(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仍不能达标的,限期搬迁。   四、自治区质监、林业等部门依据《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体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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