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肯辛顿 葡萄酒地区经销协议
一、最低销售数量
1) 乡镇级地区独家经销权要求年销售量达到3000瓶,不限单品种数量;每次进货不少于50箱;
2) 县市级地区独家经销权要求年销售量达到30,000瓶,每品种不低于5000瓶;数量超出部分不限单品种数量;每次进货不少于100箱;
3) 如果乙方连续2个季度销售量低于平均水平,甲方将给予终止预警通知;若未能完成年度指标,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二、产品
1) 甲方保证提供合法、正规手续齐全的澳大利亚原产地进口葡萄酒,在发货时一并提交该产品国家海关核发的卫生证书以及澳大利亚出口检验检测报告附件一份给予乙方。
2) 乙方应按照要求妥善储存葡萄酒,因为储放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及相关损失需由乙方承担。
三、支持
1) 乙方获取经销资格以后,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产品资料。乙方可以使用澳大利亚肯辛顿酒业公司商标、商品名称或其他任何标识。
2) 经过甲方授权后,乙方可自行翻印甲方产品资料,但须向甲方备案。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一套相应产品的电子文档资料。
3) 乙方享受甲方统一规划的专业展会,产品推广,公关品鉴,以及电视、网络、杂志等媒体的广告投放等市场营销活动。
四、 经销商管理
1) 乙方应在其代理区域内积极有效地从事甲方产品的销售。如 _______ 地区客户直接与甲方进行联络,甲方应及时将客户信息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积极跟进销售。特殊情况,双方需协商解决。
2) 经销商可按甲方规定指导价格进行销售,不得低于约定最低销售价出现低价倾销或窜货销售等扰乱甲方当地区域市场的行为。
3) 原则上经销商只能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产品,并不得向已有经销/加盟商的区域进行跨区销售。
4)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得宣传销售其他任何供应商相同的或类似的产品。
5) 如乙方违反上述相应条款,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